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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常识
更新时间:2024-01-18   查看次数:219

拍卖的基本概念

拍卖(Auction)是一种通过众多买主的竞价,实现现货交易的式。国际贸易中采用拍卖方式进行交易的商品,是一些品质难以标准化或难以久存,或传统上有拍卖习惯的商品,如裘皮、木材、茶叶、水果、花卉、羊毛以及艺术品等。

拍卖是专门经营拍卖业务的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将货物公开展示,由买主出价竞购,把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





拍卖的竞价方式

  • 增价拍卖。

  •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拍卖方式。拍卖时,由拍卖人宣布预定的最低价,然后竟买者相继出价竞购。拍卖行可规定每次加价的金额限度。至某一价格,经拍卖人三次提示而无人加价时,则为最高价,由拍卖人击槌表示成交。按拍卖章程规定,在拍卖人落槌前,叫价人可以撤销出价;如果货主与拍卖人事先商定了最低限价,而竟买人的叫价低于该价,拍卖人可终止拍卖。


  • 减价拍卖。

  • 又称荷兰式拍卖,源于世界上最大的荷兰花卉拍卖市场,由拍卖人先开出最高价格,然后渐次降低价格,直到有人表示接受,即达成交易。这种拍卖方式买主之间无反复竞价的过程,且买主一旦表示接受,不能再行撤销。由于减价拍卖成交迅速,特别适合于数量大,批次多的鲜活商品。


  • 密封递价拍卖。

  • 又称招标式拍卖。由买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的报价单(也称标书)递交拍卖人,由拍卖人选择买主。这种拍卖方式,和上述两种方式相比较,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除价格条件外,还可能有其他交易条件需要考虑:二是可以采取公开开标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公开开标方式。拍卖大型设施或数量较大的库存物资或政府罚没物资时,可能采用这种方式。





拍卖的一般程序

  • 准备阶段。

  • 货主与拍卖行达成拍卖协议,规定货物品种和数量、交货方式与时间、限定价格以及佣金等事项。货主把货物运至拍卖地点,存放于拍卖人指定的仓库由拍卖人进行分类、分批编号。拍卖人印发拍品目录,并刊登拍卖通告。买主在正式拍卖前可至存放拍卖商品的仓库查看货物,必要时可抽取样品供分析测试。


  • 正式拍卖。

  • 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拍品目录规定的顺序逐批拍卖。以增价方式拍卖,买方出价相当于要约,拍卖人落槌相当于承诺。在落槌之前,买方有权撤销出价,卖方也有权撤回拍卖商品。以减价方式拍卖,拍卖人报价相当于要约,而买方一旦表示接受,即为承诺,交易成立,双方均受约束。


  • 付款和交货。

  • 成交后,买方签署成交确认书,并支付部分货款作定金,待买方付清全部货款后,拍卖行开出提货单,买方凭单提货。拍卖行从货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提供拍卖服务的报酬,并扣除按合同应由货主承担的费用后,将贷款交付货主。





拍卖的注意事项

  • 关于商品的品质。

  • 由于参加拍卖的商品往往难以用具体规格加以描述,且买主在拍卖前有权查验货物,拍卖行通常在拍卖章程中规定“卖方对品质概不负责”,所以,拍卖后买方对商品没有复验权,也不存在索赔的问题。对于某些货物可能存在隐蔽的缺陷,凭一般的查验手段难以发现,有的拍卖章程中也规定了买方的索赔期限。


  • 关于公开和公平的原则。

  • 拍卖和招标投标一样,是一种按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公开交易的贸易方式。为保证公开和公平的原则不被违反,拍卖行制定了拍卖章程。买卖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买方不得互相串通,以压低报价;卖方也不得由代理人出价竞买,以哄抬价格、这些均构成违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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