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拍卖行业自律公约
(2002年7月17日福建省拍卖收藏协会第二届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10年9月29日福建省拍卖行业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修订)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市场秩序,防止无序竞争,提高行业效益,给拍卖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合理、宽松有序的良好环境,促进我省拍卖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构建企业与企业之间和谐氛围,我们自愿订立以下自律公约,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自觉遵守拍卖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拍卖市场秩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热情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条 自觉维护协会成员的共同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切实做到依法经营、规范运作,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拍卖行业协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严格对拍卖标的物品的审查,不隐瞒拍卖标的的瑕疵,不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避免损害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
第四条 严格审核竞买人资格, 涉及专营、专卖物资的拍卖活动,应认真审查竞买人的经营范围和专营许可证,并采用定向方式拍卖。
第五条 严格执行拍卖的法定程序,做好公告、预展等工作,杜绝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杜绝与竞买人串通,或为竞买人串通提供条件,以致损害国家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监管, 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认真做好竞买人登记、拍卖记录和相关档案的建立,不断提高和完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规范运作机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备案材料,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提供统计资料和数据。
第七条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规定,诚信为本,有序竞争。不互相拆台,恶意抵毁同行,败坏行业形象;不搅和其他公司已经落实的拍卖业务;不以主动交纳保证金、不以贿赂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争取拍卖标的。
第八条 坚决抵制任意压低佣金损害行业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在佣金、收费上竞相压价,恶性竞争,扰乱拍卖市场秩序。不以降低佣金或零佣金以及贬低他人企业形象招揽业务;各拍卖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收取佣金。除法院系统暂按原规定不收取委托方佣金外,其他委托方则按与成交价大小成反比例的原则收取佣金(委托方规定有背标准的向省拍协报备)。
约定收取佣金单个标的下限标准为:50万元以下不低于4%;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不低于3%;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不低于2.5%;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不低于2%,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不低于1.5%;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不低于1%;5000万元以上不低于0.5%。
第九条 不违反约定泄露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不以任何理由侵吞或非法扣压应支付委托人的拍卖价款。
第十条 未经依法公开拍卖,不能对外开具“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十一条 依法纳税,热心公益事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积极倡导和强化合作意识,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协作。拍卖企业异地拓展业务时,应处理好与当地拍卖企业的关系,提倡团结协作,互相支持、有序竞争、共同发展、和谐相处。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和福建省拍卖行业协会关于拍卖师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拍卖师和拍卖从业人员要合理流动,禁止互相挖人拆台,以不法手段聘用人员。临时聘用在其他企业注册的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须经其注册企业的同意,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不限制国家注册拍卖师和从业人员按国家法律和拍卖行业协会的规定正常合理流动。
第十四条 拍卖企业在业务活动中如有纷争,可向省拍卖行业协会申告,并由省拍卖行业协会出面调解,如调解不成,可向有关部门提出仲裁要求或提起诉讼。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违反上述公约者,除由有关部门按《拍卖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外,由福建省拍卖行业协会对违反公约的拍卖企业按违规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建议降低其资质等级等处分;两次违反公约的由福建省拍卖行业协会向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报告,建议不予企业年检或取消其拍卖业经营资格,情节严重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等行业监督的建议。同时,建议中拍协取消其资质评定资格,直至开除会员资格。